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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普法强基】同“醉”成同“罪”?
时间:2025-06-13

“开车不喝酒,喝酒不开车。”

酒后不开车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?

到底是怎么回事?

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!

【案情回顾】

某某、李某某等人在勐库镇亥公村喝酒后,杨某某无证驾驶李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某共同回家,当车辆行驶至国道西澜线K2771+850米处时,杨某某在转弯过程中与对向车辆发生碰撞,造成杨某某、李某某二人受轻伤,两张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经鉴定,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.52mg/100ml,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.94mg/100ml

经审查,杨某某无视交通安全,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,并造成交通事故,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。李某某作为车主,明知喝酒后的人不能驾驶机动车,仍将机动车交给一起饮酒的杨某某驾驶,为杨某某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提供了犯罪工具,起到了重要的帮助作用,其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双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开庭审理后,审判机关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,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;李某某拘役一个月,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

【检察官释法】

在司法实践中,可能会构成酒后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有以下几种:

一是在饮酒过程中,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,仍极力劝酒或胁迫、刺激其饮酒,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;

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,教唆、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;

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,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。

所以,我们在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的同时,也务必不能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,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。

【法条链接】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五条【共同犯罪】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,不以共同罪论处;应当负刑事责任的,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。

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【危险驾驶罪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
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
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
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
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众安全的。
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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